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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03民初28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光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光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3民初2844号原告: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法定代表人:陈朝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建伟,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光明,男,197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原告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光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已与李光明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钟金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廖淑芳书 记 员 连春蕾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