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7101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北京祥龙通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耐高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祥龙通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耐高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101民初489号原告:北京祥龙通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马昕,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贵军,北京市格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世奇,北京市格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耐高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艾瑞克(ERICFABRICEMASSIP)。原告北京祥龙通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耐高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北京祥龙通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祥龙通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筱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