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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5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龙井市立公热力发展有限公司与延边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热力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5执277号申请执行人龙井市立公热力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边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热力合同纠纷一案,龙井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的(2016)2405民初第2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延边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龙井市立公热力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延边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了(2016)2405民初第25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吉2405执277号申请执行人龙井市立公热力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边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热力合同纠纷一案结案。执行员 张 斌执行员 金成一执行员 金 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成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