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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4执3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秀鱼、史志强、王丽霞、史珂先、史立强、张志青、史珂嶂与昔阳县大寨镇厚庄村村民委员会所有权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秀鱼,史志强,王丽霞,史珂先,史立强,张志青,昔阳县大寨镇厚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4执3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秀鱼,昔阳县大寨镇人。申请执行人史志强,昔阳县大寨镇人。申请执行人王丽霞,昔阳县大寨镇人。申请执行人史珂先,昔阳县大寨镇人。申请执行人史立强,昔阳县大寨镇人。申请执行人张志青,昔阳县大寨镇人。社情执行人史珂嶂,昔阳县大寨镇人。被执行人昔阳县大寨镇厚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铁锁,男,任村委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724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昔阳县大寨镇厚庄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昔阳县大寨镇厚庄村村民委员会在限期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昔阳县大寨镇厚庄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昔阳县大寨镇厚庄村村民委员会在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寨信用社的存款帐户,冻结期限为12个月,限额870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乃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邵春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