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民初27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上海博瑞信诚投资有限公司、山东玉诚种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博瑞信诚投资有限公司,山东玉诚种业有限公司,茌平县良种公司,茌平县种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3民初2769号之二申请人:上海博瑞信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于勇,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玉诚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法定代表人:包德海,总经理。被申请人:茌平县良种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法定代表人:包德海,总经理。被申请人:茌平县种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法定代表人:包德海,总经理。原告上海博瑞信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玉诚种业有限公司、茌平县良种公司、茌平县种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博瑞信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茌平县良种公司、茌平县种子公司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博瑞信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茌平县良种公司、茌平县种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崔洪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双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