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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271民初32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申应会与梁学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应会,梁学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271民初3228号原告:申应会,男,汉族。被告:梁学辉,男,汉族。原告申应会诉被告梁学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后,申应会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应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申应会撤诉。案件受理费613元,减半收取计306.5元,由申应会负担。审判员  张丽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桃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