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271民初32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申应会与梁学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应会,梁学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271民初3228号原告:申应会,男,汉族。被告:梁学辉,男,汉族。原告申应会诉被告梁学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后,申应会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应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申应会撤诉。案件受理费613元,减半收取计306.5元,由申应会负担。审判员 张丽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桃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