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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6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石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石门县芦垭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非诉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石门县芦垭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6执429号申请执行人石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石门县楚江街道梯云中路。法定代表人刘波,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国武,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石门县芦垭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门县易家渡镇塘上铺村一组。法定代表人陈祖军,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石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石门县芦垭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石门县芦垭煤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石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伟署审判员  杨 伟审判员  唐汇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辉群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