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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3民初27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2-02

案件名称

颜全仁与盐城龙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全仁,盐城龙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3民初2799号原告:颜全仁,男,1972年2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被告:盐城龙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北龙港镇顺北村七组。法定代表人:冯金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文香,该公司员工。原告颜全仁与被告盐城龙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颜全仁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全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全仁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颜全仁负担。审 判 长  朱文峰代理审判员  张蓉蓉人民陪审员  王松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闵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