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3民初12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青冈县庆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许成杰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冈县庆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许成杰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3民初1296号原告:青冈县庆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敏职务经理住址;青冈县青冈县中央大街西城丽景8号楼被告:许成杰,1962年9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青冈县青冈县民主街。原告青冈县庆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许成杰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青冈县庆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许成杰偿还典当抵押贷款本金35000元,利息12600元,利息及综合服务费32525元,违约金23625元,本息合计103750元。2.被告如无能力偿还典当抵押贷款,要求以典当抵押物楼房抵押,并承担一切法律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青冈县庆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被告许成杰地址不准确,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冈县庆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8元退回原告青冈县庆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志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艳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