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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02执异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黄冈市黄州区陶店乡人民政府、孙友根等与黄州区陶店乡钟岗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冈市黄州区陶店乡人民政府,孙友根,孙艳明,黄州区陶店乡钟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02执异29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黄冈市黄州区陶店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陶店乡政府)地址黄冈市黄州区陶店乡新街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01126465-0。法定代表人:王振林。委托代理人:谢俊杰,湖北率责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孙友根,男,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申请执行人:孙艳明,男,194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被执行人:黄州区陶店乡钟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夏新年,该村村长。申请执行人孙友根、孙艳明与被执行人黄州区陶店乡钟岗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二案,陶店乡政府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陶店乡政府称,账户82×××53号是我辖区内乡直机关单位和各行政村的专项资金存款,不属于被执行人单独存款,超出了协助范围,法院未调查被执行人在我处收入情况,即划拨存款,其行为不合法,要求撤销划拨裁定书。为支持其异议陶店乡政府提交证据1该政府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证明财政所属政府内设机构。2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区级预算单位更改银行账户批复书、开户许可证。证明涉案账户资金属于本辖区乡直机关单位和各行政村的专户。3被执行人在陶店乡财政所2017年1月1日至7月5日一级科目账页表。证明被执行人在涉案账户内无收入。经质证孙友根、孙艳明认为自古欠钱还钱,要求执行。孙友根、孙艳明称,要求依法执行。本院查明,孙友根、孙艳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09)黄州法陶民初字第126号、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于2013年1月29日向黄州区陶店乡财政所送达(2010)黄州执字第487号、488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被执行人在黄州区陶店乡财政所的财政收入64350元,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0)黄州执字第487-2号、488-2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划拨黄州区陶店乡财政所在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店分理处账号为82×××53的存款64350元。本院认为:争议焦点本院扣划措施是否合法。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于2013年1月29日作出裁定,扣留被执行人在陶店乡财政所的财政收入64350元。2017年7月6日作出(2010)黄州执字第487-2号、488-2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划拨被执行人在陶店乡财政所的存款64350元。依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提取、划拨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收入,执行法院应对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有无收入可供提取、划拨的具体数额予以调查,明确有收入才能确定是否提取、划拨及提取、划拨数额。本案在执行中未调查被执行人在陶店乡财政所的收入具体数额等情况,直接强制扣划财政所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属于执行措施不当,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纠正。综上,陶店乡人民政府的异议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作出的(2010)黄州执字第487-2号、488-2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孙丽霞审 判 员 林更生代审判员 田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