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民初55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徐州新城市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与霍明芳、王彩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新城市贷款担保有限公司,霍明芳,王彩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5506号原告:徐州新城市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金山桥开发区东环办事处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孙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备,该公司职员。被告:霍明芳,女,1977年8月13日生,汉族,现在监狱服刑。被告:王彩峰,男,1978年8月23日生,汉族,现在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新城市贷款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霍明芳、王彩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新城市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新城市贷款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新城市贷款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承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萌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