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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保5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韩婧、赵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婧,赵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513号申请人韩婧,女,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赵兵,男,汉族,住青岛市。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鲁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30000元),担保人王金成以其所有的鲁号轿车一辆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财保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鲁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转移、变卖、藏匿、损毁。二、查封担保人王金成所有的鲁号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詹敬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