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民初35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马桂云与长春市南关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环卫处)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桂云,长春市南关区环境卫生管理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2民初3528号原告:马桂云,住吉林省长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会来(马桂云女婿),住吉林省长春市。被告:长春市南关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刘跃男,该单位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建秀,男,该单位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昊然,吉林金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桂云与被告长春市南关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环卫处)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马桂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会来,环卫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建秀、苏昊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桂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环卫处赔偿,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00元、丧葬补助金25779元,合计649679元;2.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均由环卫处承担。事实和理由:马桂云的丈夫张兴有于2013年4月与环卫处签订劳动合同,按合同约定张兴有在环卫处工作,每月工资1740元。2015年10月12日上午9时,张兴有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6年7月马桂云向长春市南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16年9月14日认定张兴有为工亡。马桂云于2017年8月11日向长春市南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是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为了实现合法权益,现向法院起诉。环卫处辩称,马桂云所称其丈夫张兴有在为环卫处工作期间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情况属实。马桂云所主张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费补助金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马桂云与张兴有(1959年7月19日出生)于2009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二人婚后无子女,张兴有与前妻李兰菊生育一子张亮,李兰菊于1987年死亡)。张兴有于2013年4月24日与环卫处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协议书),由环卫处安排张兴有在下属环城大队担任保洁员。环卫处没有为张兴有办理工伤保险。2015年10月12日9时40分许,张兴有在工作过程中因驾驶电动三轮车与贾申福驾驶的重型普通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于当日医治无效死亡。2016年3月31日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0194刑初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贾申福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期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6年5月12日止。);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张兴有近亲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210621.30元,其中给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桂云1053**.65元;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长春市宏光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桂云律师代理费10000元,扣除已经给付的9419.02元,还需给付580.98元;四、被告人贾申福对第三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桂云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马桂云不服此判决,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8日作出(2016)吉01刑终23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马桂云仍然不服此裁定,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2016)吉01刑申42号通知,驳回申诉。2016年6月17日马桂云向本院申请宣告其继子张亮死亡,2017年7月17日本院作出(2016)吉0102民特24号民事判决,宣告张亮死亡。2016年9月14日经马桂云申请,长春市南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长南人社工认字[2016]001号工伤认定决定,张兴有的死亡为工亡。马桂云据此要求环卫处给付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未果。马桂云于2017年8月11日向南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南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当日作出长南劳人仲不字[2017]第168号不予受理通知,决定不予受理。马桂云于当日接到通知书后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过程中,马桂云自愿放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因环卫处未按照法律规定为张兴有办理工伤保险,故环卫处应当向张兴有唯一的近亲属马桂云支付张兴有工亡的工伤保险待遇。马桂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保护。根据相关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环卫处应当给付马桂云丧葬补助金4296.50元/个月X6个月=25779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1195元/年X20年=623900元。综上所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并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长春市南关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马桂云丧葬补助金25779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00元,合计64967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长春市南关区环境卫生管理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卫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昊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