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5民初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马鹏与张智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鹏,张智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5民初1521号原告:马鹏,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回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永宁县。被告:张智渊,男,198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鹏与被告张智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鹏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鹏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鹏撤诉。案件受理费104元,减半收取52元(实收52元),由原告马鹏负担。审判员李莉人民陪审员高娟人民陪审员XX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曹茂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