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502财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洪军对张利华、杜国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洪军,张利华,杜国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财保111号申请人:王洪军,男,1978年12月11日生,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申请人:张利华,女,1963年8月30日生,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申请人:杜国栋,男,1963年11月2日生,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因申请人王洪军与被申请人张利华、杜国栋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洪军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利华所有的位于通化市东昌区新光路住宅(2017通化市不动产权第XXXXX)及被申请人杜国栋所有的位于通化市东昌区滨海家园住宅,并提供申请人王洪军所有的位于通化市兴昌路,建筑面积88.80平方米的住宅(吉房权证通字第SXXX**号)以及位于通化市佟江路,建筑面积59平方米的住宅(吉20**通化市不动产权第0XXXXX号)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王洪军所有的位于通化市兴昌路,建筑面积88.80平方米的住宅(吉房权证通字第SXXX**号)以及位于通化市佟江路,建筑面积59平方米的住宅(吉20**通化市不动产权第0XXXXX号)。二、查封被申请人张利华所有的位于通化市东昌区新光路住宅(2017通化市不动产权第XXXXX)及被申请人杜国栋所有的位于通化市东昌区滨海家园住宅(保全价值420,0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邹淑芳人民陪审员  王士豪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洪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