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3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卢贤英与被执人刘宗平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贤英,刘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3执310号申请执行人卢贤英,女。被执行人刘宗平,男。申请执行人卢贤英与被执人刘宗平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1723民初147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确定被执行人刘宗平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卢贤英71037.5元,但被执行人刘宗平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宗平名下有福田牌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宗平名下的福田牌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2年(2017年10月13日-2019年10月12日)。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昌礼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周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