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民终19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朱子臣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终1962号之一本院2017年9月18日对上诉人东昌府区斗虎屯镇阮庄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朱子明、原审被告阮吉之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鲁15民终196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15民终196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六页倒数第一行至二行“图中东取朱枣科村朱子臣与阮庄村王双喜的地界东头为界点,西取朱子明土地东北角的树木(归朱子明所有)为界”应为“图中西取朱枣科村朱子臣与阮庄村王双喜的地界东头为界点,东取朱子明土地东北角的树木(归朱子明所有)为界”。审 判 长 尹继阳审 判 员 王永前审 判 员 杨 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宋 剑书 记 员 张鸿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