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02民初58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于淼峰与张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淼峰,张亦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02民初5854号原告:于淼峰,男,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被告:张亦斌,男,198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淼峰与被告张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淼峰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与被告张亦斌的父亲已达成和解协议,故要求撤回对被告张亦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亦斌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淼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2.5元,由原告于淼峰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高铁鹰人民陪审员 段菊萍人民陪审员 徐桂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朱 梅书 记 员 赵雯霆?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