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6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荣德与 安徽皖南竹乡土特产产销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荣德,安徽皖南竹乡土特产产销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6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荣德,男,1962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安徽皖南竹乡土特产产销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陈治东,理事长。申请执行人张荣德与被执行人安徽皖南竹乡土特产产销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皖1822民初29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标的款103940元及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未查询到安徽皖南竹乡土特产产销专业合作社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安徽皖南竹乡土特产产销专业合作社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29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文 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