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6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胡栋与高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栋,高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6民初633号原告:胡栋,男,1989年7月15日出生,满族,军人,现住安图县。被告:高弋,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现住吉林省四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栋诉被告高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栋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栋负担。审判长 刘寸丹审判员 朱英姬审判员 朴秀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赫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