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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6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胡栋与高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栋,高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6民初633号原告:胡栋,男,1989年7月15日出生,满族,军人,现住安图县。被告:高弋,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现住吉林省四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栋诉被告高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栋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栋负担。审判长  刘寸丹审判员  朱英姬审判员  朴秀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赫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