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8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卢红官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红官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108刑初263号公诉机关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红官,男,1993年3月10日出生于广西那坡县,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那坡县。因犯盗窃罪,2015年12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1月14日止。因涉嫌盗窃罪,2017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三看守所。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良检刑诉[2017]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红官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红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卢红官去到良庆区平乐立交桥旁小山坡,将星慧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位于该地的连接电箱的电缆线盗走,共计8米。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案发时单位价格为人民币635元/米。2017年5月18日,被告人卢红官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登记表等书证;2.被害人陆某1的陈述;3.被告人卢红官的供述;4.价格认证结论书、DNA鉴定等鉴定意见;5.辨认现场笔录及指认照片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红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红官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卢红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卢红官去到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平乐立交桥3号基建变电站旁小山坡,将星慧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施工和维护连接电箱的电力电缆线8米(型号:YJV22-0.6/1KV-4×185+1×95)盗走。同年5月18日,被告人卢红官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单位价格为人民币635元/米。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陆某1的证言;3.被告人卢红官的供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DNA鉴定等鉴定意见;5.辨认现场笔录及指认照片等。本院认为,被告人卢红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卢红官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卢红官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红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已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5月18日起至2018年2月17日止。罚金定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卢红官退赔星慧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黄冠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东东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