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2民初32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枣庄市辉瑞达密封保温有限公司与枣庄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市辉瑞达密封保温有限公司,枣庄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402民初3270号原告:枣庄市辉瑞达密封保温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中区工业园区东海路13号。法定代表人:刘凌法,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凌辉,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褚福广,枣庄市峄城区坛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枣庄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中区青檀北路2333号。法定代表人:王光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山东鼎赢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枣庄市辉瑞达密封保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瑞达公司)与被告枣庄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基房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辉瑞达公司代理人刘凌辉、褚福广、被告宏基房产代理人李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辉瑞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100,841元及违约金(从2017年9月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10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烟气道施工安装合同,被告单位将坐落在市中区青云锦绣花城A1号楼、B1号楼、B2号楼、B18号楼、B230号楼烟气道承包给原告施工,合同借款未约定,烟气道的规格尺寸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图纸设计要求及被告单位施工科的指示进行,制作施工、价格随其他人安装的价格执行,工程量以被告单位项目部验收为准。原材料由原告购买,被告收到原材料到工地后一个月内结清全部货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质量、价格、数量购买原材料并组织工人施工。2013年3月25日被告单位对原告施工的工程价款认可为128,841元,已支付原告工程款28,000元,余款100,841元未支付,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单位催要工程款未果,被告单位违反合同约定不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诉自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宏基房产辩称,原告所诉称的事实与理由不属实,诉请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证明其诉请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订货合同二份,表面上是买卖合同,实际是工程施工合同,证明被告将工程承包给原告;证据二、拨款申请书一份,证明,约定价格为128,841元,被告已付28,000元,尚欠100841元。证据三、收据一份,证明被告没有付款,没有将收据给被告被告发表质证意见:证据一、需要核实该合同的真实性,盖章系合同专用章,其中烟气道订货合同系复印件,形式不合法;证据二、真实性有异议;证据三、形式无异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被告无证据向法庭提交。综合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0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烟气道订货合同》一份,约定将青云锦绣花城A1号楼、B1号楼、B2号楼、B18号楼、B230号楼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放气道委托原告加工生产。付款方式,拾万元一结,一个月内结清全部货款,2013年3月25日,原告向被告申请拨款,计工程预算价值128,841元,已付工程款28,000元,被告工程科、材料科、财务科、审计科、分管领导签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烟气道订货合同》内容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2013年3月25日的拨款申请书,对工程的总价款及已付工程款进行了核算,且被告的各科室负责人在该拨款申请书上签字确认,是对该拨款申请书的认可。故该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欠工程款100841元的事实。被告辩称该证据不具有真实性,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被告应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对原告提供的《烟气道订货合同》、拨款申请书的证明力予以认定。因双方在订货合同中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约定,故原告所诉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从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原告主张按年利率24%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枣庄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枣庄市辉瑞达密封保温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0,841元(利息从2017年9月4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8元,由被告枣庄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慧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相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