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02民初37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与陈财、胡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陈财,胡珊,岑金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02民初3725号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住所地贵港市中山北路15号。代表人:姚华兴,该分行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建芳,广西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婷,广西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财,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被告:胡珊,女,1985年8月10日出生,壮族,住桂平市,系被告陈财之妻子被告:岑金霞,女,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与被告陈财、胡珊、岑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以被告已支付完毕所欠原告的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以被告已支付完毕所欠原告的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64元,减半收取计382元,由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负担。审判员 刘 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碧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