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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2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荷花池支行、黄山诚益机床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荷花池支行,黄山诚益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周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荷花池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负责人:程新辉,行长。被执行人:黄山诚益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敏,董事长。被执行人:周敏,男,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武义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黄山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朱周敏,女,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武义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黄山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荷花池支行与黄山诚益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周敏、朱周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9月25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荷花池支行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002执恢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小玲审判员  王柏松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雨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