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5民初13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邹朝文与向志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朝文,向志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5民初1370号原告邹朝文,男,生于1971年12月12日,土家族,住湖北省建始县,被告向志周,男,生于1971年5月10日,住湖北省宣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朝文诉被告向志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朝文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邹朝文负担。审 判 员 赵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黄潇书 记 员 夏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