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5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刘晓阳与张秀军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阳,张秀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5执272号申请执行人:刘晓阳,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秀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晓阳与被执行人张秀军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205执2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户志刚审 判 员 张 芳代理审判员 段 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亚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