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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5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刘晓阳与张秀军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阳,张秀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5执272号申请执行人:刘晓阳,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秀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晓阳与被执行人张秀军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205执2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户志刚审 判 员  张 芳代理审判员  段 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亚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