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77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白月民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月民,伍东宪,孙书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7776号申请执行人:白月民,男,195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储运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伍东宪,女,195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孙书英,男,195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白月民与伍东宪、孙书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白月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南里1号楼2门103号房屋过户至白月民(身份证号×××)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淼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