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99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重庆田宗化工有限公司与重庆嘉良塑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田宗化工有限公司,重庆嘉良塑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9906号原告:重庆田宗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31号“华宇名都城”5号楼2-6-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6200715U。法定代表人:林天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康,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但亚庆,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嘉良塑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19号1幢(重庆高科·财富园财富三号A栋6楼3#、4#、5#、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0435U。法定代表人:陆建鑫。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田宗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嘉良塑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田宗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田宗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20元,减半收取3260元,由原告重庆田宗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海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阳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