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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1民初27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湖北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李庆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李庆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1民初2739号申请人:湖北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武昌区中北路233号(老151号)世纪彩城E区世纪大厦15层2号、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3034428779。法定代表人:马铭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永正,丰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申请人:李庆龙,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北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庆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北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李庆龙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庆龙银行存款30000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亚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婉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