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刑更3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闫锋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闫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刑更390号罪犯闫锋,男,出生于1968年9月29日,汉族,河南省新蔡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1日以(2012)合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2年2月10日送交执行机关。2014年5月减刑一年;2015年12月减刑十个月,现余刑四年十一个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因抢劫罪连续两次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系累犯且罚金未缴纳完毕,属于从严掌握的范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98%,成绩合格。劳动中严格遵守制度,按时完成任务,出勤率98%。截止2016年11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198分,获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该犯累计积分考核积分为630分,表扬奖励1次;被监狱评为2016年度优秀教员,2015、2016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闫锋减刑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3日起至2022年2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振荣审 判 员 马旭东代理审判员 吴贵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绽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