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民初32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冯某与任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任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3287号原告冯某,女,汉族,1988年1月14日出生,晋州市人,被告任某,男,汉族,1987年4月16日出生,山西省汾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任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7年3月28日达成离婚协议,并在晋州市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协议第三条规定,自2017年4月20日至2018年1月20日止,被告每月20日给付原告2000元。签订离婚协议后,被告只支付了2个月,共4000元,后不再履行约定,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照离婚协议履行支付给原告16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但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住址,也不知道被告现在何处及联系方式。本院认为:原告冯某与被告任某李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住址,也不知道被告现在何处及联系方式,无法找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志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