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民初49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陈小山与邵勇智、吴慧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山,邵勇智,吴慧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4990号原告:陈小山,男,198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学发,衢州市平治法律服务生法律工作者。被告:邵勇智,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被告:吴慧芳,女,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陈小山与被告邵勇智、吴慧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陈小山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陈小山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身诉权的处分,应予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小山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650元,由陈小山负担。审 判 长 童建国人民陪审员 郑昌富人民陪审员 王建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严高鹏书 记 员 徐 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