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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执保41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薛平与薛培兵与十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诉前保全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6)鄂0302执保414号之四十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薛平与薛培兵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302财保30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解除对薛培兵所有的位于十堰市五堰街办柳林路25号1幢3-5-1号的房产(产权证号:20××02)的查封。二、解除对薛平及共有权人徐淑华共有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柳林路58号1幢3-1-1号的房产(产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的查封。三、解除对薛中委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浙江路2号28幢1-3-3号房产(合同备案号:YS0076843)的查封。四、解除对徐艳丽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人民南路71号53幢4-5-2号房产(产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的查封。附:(2016)鄂0302财保30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