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辖终9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田欣、管伟公司决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欣,管伟,王杰,吴永丰,青岛市建东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公司决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9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管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永丰。原审被告:青岛市建东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姜立本,董事长。上诉人田欣因公司决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7)鲁0203民初19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田欣上诉称,其住所地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故本案应由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管伟、王杰、吴永丰起诉称,因青岛市建东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去世,2015年5月31日由被告田欣召集召开全体股东大会,依照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田欣对选举结果不满,会议后拒不交出公司的所有资料、文件。2015年8月19日被告田欣私自召集徐德洪、朱芾共3人召开股东会,并进行了选举。请求判决确认2015年5月31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程序、决议内容合法有效;确认2015年8月19日的董事会违法无效。本案系公司决议纠纷,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原审被告青岛市建东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位于青岛市市北区,故市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凌屏审判员 赵 鉴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