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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民初59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许水玲与郑纪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水玲,郑纪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5965号原告:许水玲,女,汉族,1976年10月3日出生,住许昌市。被告:郑纪中,男,汉族,1957年10月3日出生,住许昌市建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水玲诉被告郑纪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水玲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水玲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伟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真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