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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3民初72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朱学典与被告赵振生、浙商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学典,赵振生,浙商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3民初7299号原告:朱学典。被告:赵振生。被告:浙商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原告朱学典与被告赵振生、浙商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立案。原告朱学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学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 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新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