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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2民初53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仁怀市朋海建筑设备租赁站与程士素、陈仕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仁怀市朋海建筑设备租赁站,程士素,陈仕登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黔0382民初5397号原告:仁怀市朋海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贵州省仁怀市盐津街道**梯村。经营者:卲功亮,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被告:程士素,女,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被告:陈仕登,男,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原告仁怀市朋海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程士素、陈仕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仁怀市朋海建筑设备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钢管、扣件租金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3年6月19日至2013年7月26日在原告处租用钢管、扣件,产生租金40000元。其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租金,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特诉至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程士素自愿限期于2017年11月13日前支付给原告仁怀市朋海建筑设备租赁站租赁费30000元;二、原告仁怀市朋海建筑设备租赁站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原告仁怀市朋海建筑设备租赁站自愿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在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