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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6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广德宜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周玉春、龙虚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德宜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周玉春,龙虚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6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德宜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殷东其,董事长。被执行人周玉春,男,1966年4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金坛市。被执行人龙虚国,男,1975年12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广德宜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玉春、龙虚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皖1822民初34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标的款351450元及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龙虚国银行存款135500元,余款两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未查询到周玉春、龙虚国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周玉春、龙虚国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3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文 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