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6民初8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述源与申江元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述源,申江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6民初837号原告:张述源,男,1978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址福建省长乐市松下镇前连村二区**号,现住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被告:申江元,男,1963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址湖南省隆回县滩头镇五马村*组*号,现住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原告张述源诉被告申江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红玉独任审理,书记员朱琴琴担任法庭记录。2017年10月13日,原告张述源以主体不符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述源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述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张述源负担。审判员 杨红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琴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