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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3财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巴东县厚德开发有限公司、巴东县乾峰投资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巴东县厚德开发有限公司,巴东县乾峰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3财保39号申请人:巴东县厚德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名相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6622829243。法定代表人:吴祖波,董事长。被申请人:巴东县乾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东县野三关镇名相路新颜村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91422823795938560Y。法定代表人:程银锁,总经理。申请人巴东县厚德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巴东县乾峰投资有限公司位于巴东县野三关镇育澜小区的A栋(一、二、三单元)、B栋、C栋和农副产品交易市场1、2、7、9号楼的部分房屋及位于湖北巴东经济开发区谭家村小区的巴国用(2009)215号的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财产保全。担保人巴东恒信担保有限公司以责任限额18158250元的财产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巴东县厚德开发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巴东县厚德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二、查封被申请人巴东县乾峰投资有限公司位于巴东县野三关镇育澜小区的A栋JA1-1-2、JA1-1-4、JA1-1-5、JA2-1-1、JA2-1-2、JA2-1-4、JA3-1-1、JA3-1-2、JA3-1-3、JA3-1-4、JA3-1-5、JA3-1-6号商铺、B栋JB1-1-2号商铺、C栋C-1-1、C-1-2、C-1-3、C-2-1、C-1-3a号商铺和农副产品交易市场1号楼1-3-1、1-3-2、1-2-13a、1-2-15号商铺、2号楼2-3-1、2-3-2、2-3-3、2-3-3a、2-2-13a、2-2-15、2-2-16、2-2-17号商铺、7号楼7-S18号商铺、9号楼9-1-2、9-1-3A、9-1-5、9-3-2、9-3-3A号商铺、红楼住宅A栋三单元2-三单元01、2-三单元02、2-三单元03、3-三单元01、3-三单元02、3-三单元03、4-三单元01、4-三单元02、4-三单元03、5-三单元01、5-三单元02、5-三单元03、6-三单元01、6-三单元02、6-三单元03、三单元701、三单元702、三单元703、三单元801、三单元802、三单元803号住宅及位于湖北巴东经济开发区谭家村小区的巴国用(2009)215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中未使用的15亩土地(界址点坐标为J1:x3390721.541、y435702.686;J2:x3390721.541、y435702.686;J3:x3390747.946、y435786.901;J4:x3390628.475、y435824.032;J5:x3390602.291、y435739.784;J6:x3390654.933、y435723.381;J7:x3390668.974、y435768.388;J8:x3390689.852、y435761.788;J9:x3390675.857、y435716.877。J1-J2边长0m;J2-J3边长88.26m;J3-J4边长125.11m;J4-J5边长88.22m;J5-J6边长55.14m;J6-J7边长47.15m;J7-J8边长21.90m;J8-J9边长47.04m;J9-J1边长47.84m)的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巴东县厚德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罗杨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 芹书 记 员 谭 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