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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116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李良鑫与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良鑫,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1690号原告李良鑫,女,回族,1991年2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张凤敏,河南德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南阳路144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赵振超。原告李良鑫诉被告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建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良鑫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良鑫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良鑫负担。审判员  张建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宗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