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1-06
案件名称
陈朝斌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朝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3刑初41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朝斌,曾用名“陈真”,男,1998年6月18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大足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荣昌区公安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10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荣昌区看守所。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渝荣检刑检刑诉[2017]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朝斌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陈朝斌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遂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林霖、被告人陈朝斌、侦查员陈星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7年3月14日下午,被告人陈朝斌去至重庆市荣昌区荣盛网吧,趁被害人刘某1睡觉之机,将刘某1放在电脑桌上的1部魅族pro5手机盗走。后刘某1联系陈朝斌,并以150元的价格取回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105元。二、2017年3月21日晚上,被告人陈朝斌去至重庆市荣昌区东益网吧,趁被害人刘某2上厕所之机,将刘某2放在电脑桌上的1部乐视牌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63元。三、2017年3月27日晚上,被告人陈朝斌去至重庆市荣昌区仁和小区爱都网吧,趁被害人任某睡觉之机,将任某放在电脑桌上的1部苹果6手机盗走。后任某联系陈朝斌,并以500元的价格取回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517元。2017年3月30日,被告人陈朝斌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另查明,案发后,陈朝斌分别向被害人刘某2、刘某1、任某退赔463元、150元、500元,并获得刘某1、任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朝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出生医学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收条、谅解书、监控视频、被害人刘某1、刘某2、任某的陈述、证人简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朝斌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朝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陈朝斌犯盗窃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陈朝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朝斌退赔了违法所得,并获得部分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陈朝斌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可从轻处罚。综合陈朝斌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朝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3日起至2018年3月1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朝斌将其违法所得的财物退赔给被害人(已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黄常菊代理审判员 王 聪人民陪审员 周时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纯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