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90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锋与吴惠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锋,吴惠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9081号原告:张锋,男,1976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吴惠东,男,1967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张锋与被告吴惠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后,原告张锋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7元,由原告张锋负担。审判员 赵丹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敏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