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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90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锋与吴惠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锋,吴惠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9081号原告:张锋,男,1976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吴惠东,男,1967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张锋与被告吴惠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后,原告张锋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7元,由原告张锋负担。审判员  赵丹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敏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