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5民初17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何又能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又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5民初1747号原告何又能,女,汉族,1940年11月23日出生,湖北省浠水县人,住黄石市西塞山区,委托代理人叶星星,湖北众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4211201310871240。代理权限:代为起诉,代为收集、提供证据,有权出庭陈叙、参与辩论,代收法律文书,和解,提起上诉,申请撤诉,申请执行,代为领取义务款等。被告董名洋,男,汉族,1991年8月17日出生,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住浠水县散花镇郭畈村一组29号,公民身份号码421125199108177311。被告鹏文静,女,汉族,1988年9月23日出生,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住浠水县清泉镇车站大道5号,公民身份号码421125198809230109。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浠水支公司,住所地浠水经济开发区闻一多大道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790579562E。负责人石涵,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凌亮,公司法务员,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等。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又能诉被告董名洋、被告鹏文静、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浠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又能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又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又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何又能负担。审判员 朱 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启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