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2民初29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四川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XX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XX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2民初2930号原告:四川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昌应,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康平,四川营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88年1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营山县东升镇东升村*组*号。原告四川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XX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2017年10月13日,原告四川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江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