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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2民初29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四川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XX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XX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2民初2930号原告:四川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昌应,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康平,四川营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88年1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营山县东升镇东升村*组*号。原告四川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XX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2017年10月13日,原告四川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江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