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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30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永才、王顺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婺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婺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才,王顺全,程新莲,王福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30执330号申请执行人李永才,男,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江西省婺源县。被执行人王顺全,男,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农民,住江西省婺源县。被执行人程新莲,女,198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农民,住江西省婺源县。被执行人王福希,男,195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农民,住江西省婺源县。申请执行人李永才与被执行人王顺全、程新莲、王福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婺民二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顺全、程新莲、王福希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证,经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源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源支行、江西婺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源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源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源支行、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源支行、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源支行、婺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婺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婺源县房管局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5.3538万元,现已经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25.3538万元。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终结,待恢复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俞向标审判员  李永平审判员  毕小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危 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