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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4执5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高飞、湖北荣星家具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飞,湖北荣星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4执578号申请执行人高飞,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武汉市蔡甸区,被执行人湖北荣星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江夏大道明泽街。法定代表人袁荣形,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114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湖北荣星家具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庙山办事处江夏大道以东湖北荣星家具有限公司庙山总部生产基地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夏国用(2009)第815号];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10月13日起至2020年10月12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顺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