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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5执3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白云飞、温东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云飞,温东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5执3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白云飞,男,1983年2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石城县。被执行人:温东鹏,男,1965年11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石城县。本院在执行白云飞与温东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对温东鹏的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核实,对查扣到的银行钱款予以了分配,现温东鹏名下已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白云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智军陪审员  孔繁昌陪审员  黄荣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聿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