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民初19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苑广鹏与程鹏、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广鹏,程鹏,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1民初1907号原告苑广鹏,男,1981年9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程鹏,男,1985年9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伟峰东第11号楼16层。法定代表人马守京,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苑广鹏诉被告程鹏、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苑广鹏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程鹏、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苑广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苑广鹏撤回对被告程鹏、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苑广鹏承担。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珍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