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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辖终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青岛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宏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宏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宏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金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10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睿,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宏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青岛宏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宏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宏本,董事长。原审被告:青岛金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赟,经理。上诉人青岛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因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民初66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青岛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属不动产纠纷,故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市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案件,适用一般管辖的规定。由于被上诉人青岛宏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案已由原审法院受理,根据我国破产法律的规定,本案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城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凌屏审判员  赵 鉴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 晓 来源:百度搜索“”